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三、房产税的征收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2013年房产税试点扩大是大概率事件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高级经济师何志成表示:2013年初的房地产市场变冷或调整,并不是因为宏观调控加码,而是因为反腐败力度加大,尤其是中共中央已经决定将实行官员财产公开试点,以前购买房产保值增值的很多官员会被迫抛售多余房产。如果抛售房产成为风潮,二三线城市房价急跌是可以预期的。当然,北上广除外,尤其是北京,因为土地供给已经接近红线。由于经济热点转移,房地产市场适度变冷不会引发高层担忧,相反会作为政绩。由此分析, 2013年各地房产税试点铺开已经是大概率事件,房价急跌会减少刚需购房需求,影响城市化进程,才会有相反的政策出台。当然,由于土地成本上升,劳动力成本加快上升,房价不会暴跌,更不会出现持续性的下跌。从中长期看,房价还将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