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13日,记者从省住建厅网站获悉,《关于联合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将联合整顿福建楼市,重点整治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等22种违规行为。
在福州和厦门先行开展治理
通知提出,先行在福州市、厦门市开展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营销策划中介机构)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治理行动分为多个阶段,其中7月到9月为巡查阶段,由福州、厦门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市所有房地产在售楼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实地巡查。若发现问题,应责令整改,依法立案查处。
重点整治
四大类22种违规行为
通知明确,治理行动重点整治四大类共计22种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投机炒房行为: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信访举报投诉渠道
要在官网公开
通知要求,福州、厦门市房管部门要定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按照住建部工作要求,每月需分别报送不少于5个典型案例。
通知还要求,要在各相关部门官网公开群众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信访反映强烈的,要从快从严调查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公开曝光。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的不良记录,要记入信用档案。
此外,通知要求,对开展专项行动不力、群众信访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重点督查。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