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进行二审。
新建商品房拟配租赁房
想租房,但是房源供给却不够,这让不少“租房一族”颇为头疼。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提出,目前条例草案侧重于对租赁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在政府提供服务方面,特别是对增加房源供给方面力度不够。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制定规划和计划、多渠道增加供给等方面的责任。
为此,二审稿中新增了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的内容。提出: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并在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本市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此外,本市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不过,利用存量非居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用于租赁的住房等,不得销售、变相销售,或者按日、按小时短期租赁。
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
房租涨得太快,往往让“租房一族”叫苦不迭。今后,房屋租赁市场一旦遇房租显著上涨等情况,政府将可进行价格干预。
二审稿提出,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在本市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二审稿规定,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违规短期出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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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制定住房租赁条例?
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规模庞大,已成为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庞大的住房租赁规模和复杂的住房租赁关系引发大量矛盾纠纷,接诉即办涉住房租赁类诉求居高不下,“黑中介”“隔断房”“甲醛房”问题屡禁不止,违规使用租金贷、哄抬租金、发布虚假房源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了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培育和规范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水平,本市加紧推进住房租赁地方立法。
条例回应了哪些热点问题?
出租住房不得打隔断违法群租,不得出租违建、危房。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强行解除合同、收房。
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回应“二房东”整治,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