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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独居老人离世,名下房产无人继承

发布时间: 2026-08-27 14:01:15 来源: 潮新闻 作者: 蒋敏华 王佳骏

  7月初,赵苗(化名)突然接到杭州一社区打来的电话,说她的表哥张和(化名)去世了,希望她代办后事。

  作为独居老人,张和生前曾有过一段婚姻,未生育子女,离异后长期独居,既没有留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但名下有房产。依法,遗产将收归国有。

  赵苗并没有遗产继承权,但她认为垫付的丧葬费用可以申领,没想到的是,要申领这笔费用却屡屡碰壁。

  就在这时,债主也出现了。不管是相关部门、表亲还是债主,都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老人的后事办理以及遗产处置,没想到演变成了一桩棘手的事情。

  老人名下有一套房产,但遗产无人继承

  “7月初我突然接到社区通知,得知表哥离世,立刻赶去处理后事,还垫付了一些丧葬费用。”赵苗告诉记者。

  不过,赵苗并非是张和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按目前的情况,张和的遗产无法定继承人。

  既然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张和生前为何没有留下遗嘱?“表哥生前身体也没有大毛病,年纪也不算大,今年才62岁,刚退休不久。他自己可能觉得还没到立遗嘱的时候。”赵苗说。

  张和的遗产情况如何?据赵苗透露,张和日常开销主要依靠退休金,亲戚也会接济一点,存款所剩无几。不过由于退休金领了不到2年,社保个人账户还有盈余,会有一笔退款。张和最大一笔遗产,是其生前自住的这套房子。

  《民法典》明确,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是缺乏配套实施细则。“遗产无法定继承人的,钱塘区之前也曾遇到过一例,但具体情况与此次差异较大,没法直接借鉴。近期我们也在关注和研究上海等地的一些处置案例,探索可借鉴的路径。”

  据悉,上海一名独居老人于2022年离世,和张和一样无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逝者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被逝者堂弟告上法庭,要求分得逝者的全部遗产。基于堂弟夫妇对逝者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法院酌情判决堂弟夫妇分得130万元存款及保险金,包括房产在内的其他遗产归国家所有。

  表妹办理后事并垫付丧葬费,想申领却遇到困难

  由于不是法定继承人,在办理张和后事的过程中,赵苗遭遇多种阻碍。“比如开具死亡证明,相关部门要求其他亲属都要到场。表哥的银行卡至今没有找到,无法提取丧葬抚恤金,为其办理一切身后事。在社区配合开具了全部能开的证明后,相关部门久议不决,反复会商,整个夏天亲戚们都在为了此事反复奔波,身心俱疲。”

  丧葬费与抚恤金的申领,成了摆在赵苗和其他亲属面前的一道现实难题。按照法律规定,丧葬费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也就是说,即便不是法定继承人,若亲友实际操办了丧事,符合相关条件的话就可申领丧葬费与抚恤金。

  但按规定,人社部门会将丧葬费与抚恤金打入逝者银行卡,但张和的银行卡已经遗失且无法补办,常规申领路径走不通。以亲属名义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又被要求提供公证书,而这不属于遗产,无法公证。

  “此前社区也有孤寡老人离世,但知晓其银行卡密码,丧葬费、抚恤金到账后可以正常支取,无需公证。张和的情况十分特殊,我们还是第一次遇到。”钱塘区下沙街道铭和社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事发后社区第一时间上门、核实亲属关系、协助整理材料,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依据,针对张和亲属如今遇到的难题,只能上报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同时也期待尽快出台配套操作细则,形成清晰的办事指引。

  老人去世后债主找上门来,这笔钱该由谁还

  没想到,张和生前还有一笔外债。

  “前段时间债权人联系我,说我表哥生前还欠他一大笔钱。可我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处置表哥的遗产,所以债权人最后决定向法院起诉。”赵苗说。

  那么,若张和的外债属实,债务人已经去世,也没有遗产继承人,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

  “对于城镇居民,债务人离世后债权人起诉的,法院一般会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我们得知的情况是债权人已经向法院起诉,所以我们也在做一些前期准备工作。若正式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我们将核查逝者法定继承人及遗产情况;若核查最终确认逝者无继承人,在清偿债务后,剩余遗产将依法收归国有。”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告诉记者。

  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张双鹏律师说:“遗产管理人的职能类似企业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可通过法院依法向遗产管理人主张债权。债权经法院确认后,将以逝者遗产清偿。具体到本案,如果张和存款不足以偿债,债权人可申请拍卖其名下房产;拍卖款清偿债务后如有结余,余款收归国有。”

  记者有话说

  老龄化社会

  独居老人身后事应引起重视

  无继承人遗产处置虽是小众事件,但随着独生子女、未婚未育群体逐步迈入老年,今后这类情况会越来越常见,可能发生在我们身边甚至发生在自己身上。这也是我们关注张和身后事的初衷。

  尽管《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法定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实际操作层面仍缺少清晰的办事指引。目前已有地方先行探索,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于2024年8月出台《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由民政局以遗产管理人身份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法院受理后发布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依法判决财产无主、收归国有。

  无继承人的独居老人本可提前订立遗嘱,但张和最终未立遗嘱,这一现象值得深思。如果亲友之间不便谈及遗嘱事宜,可否引入公益组织,面向这类老人开展普法提醒,早点确定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既可以在逝者去世后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本人在生前预先指定。我们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已有不少当事人指定公证机构作为遗产管理人,待其离世后公开遗嘱、落实执行,这类需求近年持续增长。”杭州市国立公证处副主任钟鸣介绍说。

  此外,部分老人既无法定继承人,也无意将遗产留给亲友,最终将被收归国有。这类情形下,老人与政府之间的扶养关系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从而构建起生前养老、身后治丧、遗产处置的全流程闭环?

  若相关部门将老人身后事交给非遗产继承人的亲属来操办,亲情归亲情,却并非其法定义务,丧葬费用的申领理所应当,其流程理应有清晰的指引,处处碰壁、陷入自证困局的情形不该出现,不能让好心变成寒心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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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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