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房产>政策宏观 正文

取消“公摊面积”行不行?

发布时间: 2022-09-05 11:01:26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作者: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就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期间王凤华委员提交的《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作出答复称,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须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

  王凤华委员在提案中指出,目前,全国各地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地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其实,关于取消“公摊面积”的讨论由来已久,原因主要在于“公摊面积”相关标准不够规范、不够透明。对此,听听委员们怎么看。

  全国政协委员莫天全:房价应按套内面积计算

  据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董事长莫天全介绍,内地的期房预售、按“公摊面积”卖房等模式,都是20世纪借鉴香港的期房预售制度而来,而香港早已取消“公摊面积”。

  莫天全认为,“公摊面积”问题主要体现在交易的透明性、公正性及买方的知情权等方面有诸多不利于消费者的地方。他说:“一般人买房,无论是买新房还是买二手房,都不会拿尺子去测量面积,都是按照开发单位或卖方在相关证明文件上(如不动产权证明)标注的面积进行交易。就算屋内面积可以测量,但公共部分的面积一般人是无法测量的。所以,‘公摊面积’的存在,确实对保护消费者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莫天全赞成在房屋交易中,按照实际套内面积计算房价。“公共部分的面积写进合同里,消费者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房屋的真实情况。”他同时表示,“取消‘公摊面积’涉及诸多实际操作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指导。还有后续的一些问题,如在房地产交易中这两种面积交易价格如何并轨等,都是需要继续探讨的。”

  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莫天全呼吁,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给消费者实际的保护;要考虑到开发企业和市场的实际问题,用稳健、妥善的方式来推动相关改革。

  北京市政协委员郑实:“公摊面积”并没有“原罪”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郑实认为,“公摊面积”并没有“原罪”,可以说它是一种计算方式,不应被过度解读。

  郑实介绍,“公摊建筑面积”是大家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对业主个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简称。住建部门对共有建筑面积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公摊面积”占商品住宅产权面积的比例,目前没有标准或者强制的范围,主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建筑设计内容以及多层和高层住宅的先天差异。

  商品住宅都必须配有公用建筑部分,如公共门厅、过道、电梯井、地下设备机房等,但并不包括可以用来出售出租的车库或人防等。公用建筑部分的产权是归业主共有的,具体分摊到每一户业主时,就是通常所指的“公摊建筑面积”。当然,不排除有开发商将不应公摊的部分纳入进来或者多算面积的不合理现象,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郑实说:“从建筑设计师的角度来看,建筑设计要科学合理,保证舒适性。过于一味强调高得房率也会导致必要的公用建筑面积减少,这样使用中就会感觉公共门厅、走道等部位拥挤、不便。所以,得房率并非越高越好,还是应当选择户型和户外公共空间均设计合理的住宅购买、居住。”

  郑实认为,如果保留“公摊面积”,就应推动政策、标准的规范、合理、透明,当务之急是加大第三方对“公摊面积”的监管和审核力度,对公摊的范围、面积和测量标准进行规范、细化和公开,在销售宣传中体现,在购房合同中明细,严惩造假行为,切实保障好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如果取消“公摊面积”,改为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则应注意要有配套措施制约,以在建筑规范规定的低限尺寸之上,满足不同档次住宅公共部分空间的舒适性需求,满足为住户服务功能空间的基本需求,避免走入另一个“户内松、户外紧”的极端。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编辑: 童晓
网站简介   |   义乌宣传片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诚聘英才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金华中国义乌网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  版权所有

浙公网安备 330782020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