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信贷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职工家庭名下拥有1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相应贷款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职工家庭名下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的普通自住住房。
五、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合同网签时间在2022年11月11日及以后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22年11月11日前已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政策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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