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58同城董事长兼CEO姚劲波建议,将新购住房贷款利息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对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在规定时间后购房产生的商业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利息,按每月3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记者了解到,现行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政策始于2019年。根据规定,仅首套房贷利息可享受抵扣,每月扣除额度为1000元,最长抵扣期限为240个月。相比之下,姚劲波的建议在两个方面有较大变化:一是每月抵扣额度从1000元提高至3000元;二是抵扣范围不再局限于首套房贷利息。
这一建议事关广大房贷群体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目前每月1000元的抵扣标准,在不少购房者看来明显偏低。以杭州一套300万元、20年期等额本息商业贷款为例,按当前3.05%利率计算,每月还款约16713元,1000元的抵扣额度可谓杯水车薪。更何况,杭州住房租金个税抵扣标准为每月1500元,房贷利息抵扣额度甚至低于房租抵扣额度,合理性受到争议。
此外,现行“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扣除”的规定,在当前提振住房消费的背景下,也显得不合时宜。2024年9月,杭州市民俞先生出售萧山区一套住房,置换滨江区一套学区房。“新买的房子按政策被认定为首套,银行也按首套房利率放款,但年底填报个税时,系统却提示无法继续抵扣。”俞先生表示,事后他才明白,只要是更换了住房,即便仍属首套且未用完240个月抵扣期限,也会自动失去抵扣资格。
“现行房贷利息抵扣规则可概括为两点:一是仅限首套房贷(以是否享受首套利率为准),二是终生仅可享受一次。哪怕只抵扣过一个月,换房后也不能再享受。”12366税务热线工作人员明确向记者解释。
不少房贷族认为,这一规则有失公允,尤其对置换改善型购房者不够友好。也有人建议称,不妨将抵扣总时长控制在240个月以内,具体选择哪套住房的房贷利息进行抵扣,交由纳税人自主决定。如此一来,既体现公平,也有利于激发改善型住房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