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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交付时面积“被增长”,多出的面积该业主买单吗

发布时间: 2022-08-05 09:57:19 来源: 扬子晚报 作者:

  近日,宿迁市区隆城丹郡小区的部分业主陆续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反映,等了4年,他们终于等来了拆迁安置房的交付,这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儿,但他们在准备拿房时却被告知,房屋总建筑面积变大了,超过了3%,并且实际使用面积减少了,公摊面积却增加了不少。开发企业表示,要拿房,必须要按照当时的购房价补交这笔钱。这让业主们感到很烦恼。

  隆城丹郡小区

  业主:实用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却增加了,补交这笔钱“太委屈”

  隆成丹郡二期位于黄河北路186号,是宿城棚户改造拆迁户安置小区。2018年12月,拆迁户与宿迁城投公司下属子公司——宿迁市隆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定销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以6000多元一平方米的价格定购房屋,并一次性地交付全部房款。《协议》第一条明确:“产权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出具的竣工测绘报告为准,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部分,乙方均认可并按照约定价格据实结算。”

  肖先生选的房子是14楼,面积为122.58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97.5平方米,公摊面积25.08平方米。然而,在今年7月准备拿房时,肖先生才知道自己购买的房子总建筑面积实际为128.37平方米,套内面积为95.25平方米,公摊为33.12平方米,公摊系数由原来的20.46%增加到了34.77%。

  这样算下来,面积差达到5.79平方米,按照当初购房价每平方米6085元计算,肖先生要补交35232元。

  肖先生的新房要补3万5千多元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买受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肖先生认为,自己当初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与法规相抵触,理应无效。同时,由于增加的面积是在公摊部分,应该由开发企业承担,并且开发企业应对实际使用面积“缩水”的部分进行补偿。

  在隆城丹郡小区,像肖先生这样新房面积“被增长”的,还有很多户。连日来,业主们通过多种途径反映自己的诉求。多位业主在拨打当地的政府热线12345后得到的短信回复是:隆城丹郡二期公摊面积经住建部门依据《房产测量规范》《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等相关规定出具的《宿迁市不动产测绘报告》符合相关规定。

  开发商:保障性住房具有特殊性,业主不满意可走诉讼途径

  8月2日上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来到了宿迁市隆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于业主反映的新房出现的面积差问题,公司总经理张盟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释。

  张盟说,首先从程序上,保障性住房在选房过程中,是不同于商品住宅的,“我们在选房过程中,其实是和拆迁同期进行的。当时为了完成拆迁进度,是在方案完成过之后,然后就让业主选房了。”

  业主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

  张萌解释说,房产面积测算在过程中存在三个阶段:房产方案阶段,其实是房产面积估测;第二个阶段是施工图完成之后,会有一个预测,商品房住宅是完成预测过之后进行销售的;最终竣工阶段,还有一个实测。

  “保障性住房,有它的特殊性。为了便于老百姓拆迁和选房,我们其实是在房产估测完成之后,也就是方案经过规划局审批之后,然后现场进行公示。”张盟说,当初的协议上也对面积差进行了明确。

  对于是否依法依规的问题,张盟说,《协议》上已经进行了明确,“因为我们是在估测阶段进行选房,很容易出现面积差。”张盟表示,所有面积超出部分,全部是按照安置价来收取的。

  对于是否合情合理的问题,张盟说,整个二期保障性住房,也有退业主钱的,也有需要补零星一些差价的,有40%的业主需要退钱或不需要补钱的,有60%时需要补钱的,60%里面有40需要补很少的钱。“如果我不收超面积的这些人的钱,那么对前面那40%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张盟反问说。

  据张盟介绍,也有退钱的业主感到不满意,找到公司来,感觉自己的面积少了,虽然收到了退钱,但因为与相邻的小区房价差别较大,面积减少了,相当于自己的收益也就少了。

  面对部分业主的不理解,赵盟表示,业主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此外,业主也可以选择退房,由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利息来退款。

  律师说法:开发企业需要考虑安置户的实际困难

  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张雪松律师认为:新房多出来的面积,该由谁来买单,要看房屋的具体性质。如果是商品房,那当然适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如果是安置性的保障房,那么这个和商品房不同,就不能理所当然适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于房屋开发企业在和业主签订置换协议即购房协议时,就面积确认事宜双方有过约定,理应按照约定来履行协议。

  “当然,拆迁业主的实际困难,开发企业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怎么保障业主能在拆迁后住上舒心的新房?比如,有的拆迁户家庭经济困难,实在拿不出这笔钱来,几万元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那怎么办?难道就让拆迁户一直在外租房住?”张雪松说,这些问题事关民生,值得相关部门进一步去研究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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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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